股金證(股金證)
圖片:漫畫圖片來源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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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20元股金證20年,卻沒有得到一分錢紅利及利息,韋老太以此為由將信用社起訴到法院。近日,賓陽縣法院審理了這一起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案,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
怎么一回事???
為什么法院不支持老太太的請求?
please往下看!!


案情原委
原告韋老太是位80多歲的老人,她訴稱,在家中找到遺忘多年的信用社股金證,入股時間為1997年9月28日,入股數4股,每股5元,共20元。
但從入股至今,賓陽縣某信用社從未給她發過一分錢紅利及利息,她便持股金證到該信用社詢問,得到的答復是只能按給回本金處理。韋老太與信用社多次協商,信用社均不承認其的股東資格及股金證。

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韋老太將該信用社訴至賓陽縣法院,要求被告確認其股東權、分割信用社總資產,同時要求信用社正式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人民幣1000元。

法院審理
庭審過程中,被告賓陽縣某信用社辯稱,農村信用社不是《公司法》意義上的公司,原告韋老太所持有的股金證的情況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其所要求的股東權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其二,原告韋老太持有的股金證為2005年信用社改革前的社員股金證,屬于信用社已經清理的老股金證。根據《自治區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廣西農村信用社增資擴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桂農信改發【2005】2號)文件的要求,信用社進行了增資擴股并對歷年股金進行規范管理,于2005年6月28日在各營業網點統一對外張貼發布《關于限期清理規范歷年股金的公告》,通告各位持有老股金的社員務必在2005年8月31日前到當地農村信用社辦理老股金規范手續,逾期不來辦理的,將在進行一次性分紅后把所有舊股金轉入一般資金賬戶存放,不再作股金管理。根據上述文件及公告規定,截止2005年8月31日,原告韋老太的股金已按規定在資本公積科目另設專戶管理,作為一般資金賬戶存放,不再作股金管理。
其三,根據相關規定,1993年以前入股的按15%的比例分紅,1994年至1997年入股的股金按12%的比例分紅,1998年至2000入股的股金按8%的比例分紅,2001年至2003年入股的股金按6%的比例分紅,2004年入股的股金按3%的比例分紅,原告韋老太所持有的1997年入股的20元股金共分紅金額為29.4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賓陽縣某信用社提供的證據具有法律依據,原告韋老太在案件中的情形不具備公司法意義上股東的法定條件。原告依據所持有的股金證提出訴訟請求被告賓陽縣某信用社確認其股東權并分割其總資產,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而被告賓陽縣某信用社根據相關文件核算確定原告韋老太自1997年入股至今的總利潤為29.4元是符合規定的。關于韋老太請求被告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1000元的問題,因原告韋老太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故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法院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遂作出如上判決。
原來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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