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是什么意思(滯納金的定義)
滯納金一般是指交納款項的人逾期沒有繳納款項的,按照規定回收一定比例的金額。滯納金具有行政強制性質,主要作用是為了催促相對人依法履行繳費義務、使國家利益免于受損。滯納金主要包括了行政處罰滯納金、稅收滯納金等。

一、滯納金是什么意思
滯納金是指行政機關對不按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相對人,課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盡快履行義務,屬于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具體形式。
其特征是:
(1)適用于負有金錢給付義務。
(2)義務人超過規定期限不履行義務。
(3)可以反復為之,具體表現為按日加收。

如按照稅法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對不按規定期限交納稅款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拖欠稅款,依法按日加征一定比例的罰金。主要適用于稅收領域,但不限于此。其他管理領域凡存在金錢給付義務的,當相對人不履行義務時,都有采用滯納金的可能,如環保的排污費等。滯納金措施既可以避免因義務人不履行義務使國家利益受損害,同時也能避免因直接施加于相對人使其權益受損,并能促使其盡快履行義務,因而可作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
二、逾期滯納金收取標準
1、稅款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行政處罰滯納金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三、滯納金的性質界定
滯納金是指稅務機關基于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事實,而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一定比例的附帶征收。各國法律對滯納金的法律性質的認定并不一致,大體包括以下幾種:
1、損害賠償說。該說認為,稅收債務是一種公法上的金錢給付之債。當清償期屆滿時,如果納稅人不能如期履行義務,就會構成遲延履行,進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失,需要通過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等方式加以彌補。基于此,滯納金的比例不能太高,雖然其可以高于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間借貸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處罰說。該說認為,滯納金是稅務機關對于納稅人未及時繳納稅款的一種經濟制裁措施。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滯納金具有懲罰性,滯納金即罰款。
3、行政秩序罰說。依照此說,滯納金是對納稅人過去違反稅法義務行為的制裁。如果按照這種理解,滯納金與罰款實際上沒有任何差別,將滯納金列入稅收附帶債務也沒有合理性可言。
4、損害賠償兼行政執行罰說。該說認為,滯納金主要是一種遲延履行的損害賠償,但同時也兼有行政執行罰的性質。如果滯納金只是一種行政執行罰,那么在征收滯納金的同時,還應該加計利息。然而實際上,滯納金與利息從來不會同時課征。
可以看出,以上學說多是從行政法的角度認定滯納金的法律性質的。
以上就是滯納金是什么意思的介紹。滯納金簡單的說就是一種罰款,在生活中是廣泛存在需要繳納滯納金的情形的,諸如使用信用卡金額忘還、貸款逾期不支付本金等。滯納金的繳納是由稅收征管法所確定的,在此項法規中,對需要繳納以及不需要繳納滯納金的情形都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