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全稱(稱人高燒不退的原因)
一、人保和物保的區別
物保主要有兩種,分別為質押和抵押;人保就是指保證(指債務人以外的版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權債務而向債權人所做的一種擔保)。
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只能是物保,關于人保,債務人不能自己保證自己會還款,只能找第三人來幫他保證。第三人既可以向債權人提供物保,也可以提供人保。
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只是對擔保的一種分類)。人的擔保是指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以信用作保證,承諾把債務的實現。物的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以特定財產權作為履行債務的保證。
二、混合擔保中人保與物保誰優先行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三、擔保物權主要內容
擔保物權除具有物權一切法律特征外,主要是:
1、設定擔保物權的目的,是為了擔保債的履行,是從屬于債權的,因此是一種從物權。它隨著債權的存在而存在,隨著債權的轉移而轉移,并隨著債權的消滅而消滅。
2、擔保物權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設定的,即擔保物的所有人是債務人或其他第三人,對于債權人來說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權。
3、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也就要保障債權人對擔保物的一定物權,從而具有物權的效力。債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包括所有人)的干涉,并享有追及權,擔保物落在他人手中,債權人可以追隨主張其權利。同時,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實行對擔保物的處分權,取得優先受償的權利,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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